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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安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行社安全管理
第三章 星級賓館(飯店)安全管理
第四章 旅游景區(點)安全管理
第五章 旅游車(船)公司安全管理
第六章 旅游購物場所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工作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旅游安全工作管理,防止和減少經營安全事故,保障國內外游客、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消防條例》、國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省旅游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從事旅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旅游安全工作管理,應牢固樹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的意識和觀念,始終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星級賓館(飯店)、旅游車(船)公司、旅游購物場所和景區(點),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不斷加強安全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安全工作條件,為我省旅游業大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星級賓館(飯店)、旅游車(船)公司、旅游購物場所和景區(點)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企業的安全工作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部門、企業應當逐級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責任人。
第七條 部門、企業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本部門、本企業的安全工作情況;
(二)將安全工作與本部門、本企業的管理、經營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三)為本部門、本企業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安全責任,批準實施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專職、義務消防隊伍;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部門、本企業實際的應急安全處置方案和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八條 部門、企業可根據需要確定本部門、本企業的專職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對本部門、本企業的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安全工作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本企業安全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應急安全處置方案和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部門、企業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應當定期向安全責任人報告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報告涉及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未確定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部門、企業,前款規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部門、企業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章 旅行社安全管理
第九條 旅行社總經理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定期組織全體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逐步建立旅行社安全接待管理機制;負責定期對帶團領隊、陪同、導游、司機和其他接待人員進行年度安全工作教育培訓,并保證每年度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少于四天。
旅行社辦公室作為全面負責本社安全工作的部門,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旅行社范圍內的消防設施設備、疏散通道及標志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報告總經理,并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 旅行社接待旅游團隊過程中,旅行社委派的領隊、陪同和導游在帶團游覽活動中或乘座游覽交通工具時,應當事前提醒客人注意自身生命和財產安全,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租用接待用車(船),應當選擇信譽高、狀況良好的旅游車(船)公司,并與其簽訂旅游安全責任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
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游客參加探險、自駕車、蹦極、漂流、射擊、狩獵、登山等特種旅游項目,應當事前考察其推出的旅游產品、項目是否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和應急安全措施;旅游產品或項目推出是否報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批準。
旅行社在對外宣傳促銷旅游線路和向社會宣傳和發布旅游信息(包括對新開發的旅游線路和景點),須有必要的安全說明,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
第十三條 旅行社組織游客進入處于天然林保護區、原始森林和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景區(點)參觀、游覽時,被委派的領隊、陪同和導游人員是本團隊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事前提醒游客注意用火安全,嚴防林區火災發生。
第十四條 旅行社接待團隊過程中如發生意外安全事故,旅行社委派的領隊、陪同及導游,應當及時實施搶救,將情況向有關部門和委派旅行社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后事宜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 星級賓館(飯店)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星級賓館(飯店)總經理是企業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逐步建立星級賓館(飯店)安全經營管理機制。定期負責對賓館(飯店)員工進行年度安全工作教育及培訓,并制定應急安全處置預案或方案。
第十六條 星級賓館(飯店)總經理,應當每月定期將有關賓館(飯店)安全工作情況向投資人匯報,并針對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需要整改的方案及所需投入資金,并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保安部作為全面負責賓館(飯店)安全工作的部門,要定期組織人員對賓館(飯店)的消防管網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監控系統、發電機組、公共疏散通道、公共聚集場所、服務區域內緊急疏散標志及消防器材、壓力容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并協助工程部或有關部門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八條 保安部要訂立有關賓館(飯店)員工安全工作制度及安全規范要求。負責定期對全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及使用安全器材演練。有條件的賓館(飯店)要組織義務消防隊,定期在消防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消防技能演練。
第十九條 餐飲部作為全面負責星級賓館(飯店)餐飲食品衛生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經常保持工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餐飲部經理或廚師長作為本部門安全工作責任人,要定期檢查灶具、儲油箱、滅火器材是否安全、有效,并負責把好所有采購食物的進入關。餐飲部工作人員要注意食品衛生,不得出售霉(變)質、含有害物質的食品。
第四章 旅游景區(點)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旅游景區(點)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是企業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定期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建立健全旅游景區(點)安全經營管理機制。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制定旅游景區(點)旅游標識系統與應急安全處置預案和方案。
第二十一條 旅游景區(點)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在旅游景區(點)建設規劃中,要把安全設施的建設放在重要的位置。對景區(點)內項目設置、游路等規劃設計,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和標準。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點)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特別是對景區(點)內涉及大型游樂項目的建設,需經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檢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同時,各旅游區要結合其活動內容,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保安部或總經辦作為全面負責旅游景區(點)安全工作的部門,要配備專門人員,對景區(點)內所有公共場所、服務區域、景區(點)內道路和游路等的消防管網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疏散標志、安全警示牌、森林防火標志,以及所有安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三條 3A級以上的景區,必須建立安全義務消防隊,配備必需的消防裝備、器材,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安全業務知識和進行滅火技能演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確保游客、景區(點)林區和服務區域內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安全。
第二十四條 景區(點)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實施滅火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務必做到及時報警,疏散人員。有義務消防隊的景區(點),義務消防隊要迅速投入滅火戰斗。
第五章 旅游車(船)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旅游車(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定期組織全體職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逐步建立公司車輛或船泊安全營運管理機制。定期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制定旅游車輛或船泊營運安全操作規程或應急安全處置方案和預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確定一名副職主管企業安全營運工作。每月定期將企業安全營運情況向總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針對旅游車輛或船泊營運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安全方面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和措施,報總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 企業安全技術科或質檢科,作為全面負責企業安全工作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旅游車輛或船泊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定期對旅游車輛或船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二十八條 企業安全技術科或質檢科,要定期組織所有駕駛人員學習國家有關道路或水運交通法律、法規和急救常識。
第二十九條 嚴禁調度、使用未經技術檢測合格的旅游車輛或船泊參與旅游接待;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駛行為;嚴禁超速和超載行為。
第六章 旅游購物場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旅游購物場所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是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定期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逐步建立旅游購物場所安全經營管理機制。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制定本單位安全工作應急處置預案和方案。
第三十一條 旅游購物場所建筑使用須具備完備的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內部裝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必須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范,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室外消火栓。
第三十二條 旅游購物場所應有專人全面負責本場所范圍內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章 安全工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旅游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全省旅游行業范圍內容易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單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各州、市、縣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所有旅游企業、單位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旅游安全工作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單位依法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規定》對安全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工作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企業、單位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企業、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三十六條 負有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旅游、技術監督、文化、衛生等部門,依法對旅游企、事業單位執行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被檢查單位技術指導。檢查中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企業、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違反安全工作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合格,方可恢復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文明執法,秉公執法。
第三十八條 企業、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經常性地開展安全工作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一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安全培訓。
第三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災、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四十一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其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 上一條:《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下一條:《云南關于實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