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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游局令第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 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游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處理外國旅游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外國旅游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游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 上一條:《云南省旅游條例》
- 下一條:《云南省旅游安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